戰 後 補 償 之 爭

作者:高木健一
頁數:196
售價:$50
出版日期:2000年9月


作者高木健一70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 現為日本戰後補償國際研討會(91、92及94)實行委員會代表。本書是高木君從日本人的角度,剖析日本戰後補償應有的態度。在戰爭受害人及慰安婦的問題上,亦有深入的揭露和探討。


第一章: 有關戰後補償的爭論

1. 有關戰後補償的爭論

在戰後的日本社會,將「戰後補償」作為問題提出,只是最近(一九九○年以後)的事,在此之前,日本社會沒有認真討論過戰後補償問題。這也可以說是一種態度——對過去盡可能忘卻的態度,有如日本著名觀光地日光三隻做出「不看、不聽、不說」姿勢的猴子。這亦可以說是日本總體意識的反映。

我們視「戰後補償」為問題,但日本政府從五十年代起幾次發表「戰後時期已經完結」的言論。歷屆首相在總結戰後政治時都不把戰後補償視作問題,就連專責處理戰後未解決問題的「戰後處理問題委員會」成立之際,也只討論諸如因不夠資格拿不到撫恤金的日本人等問題。

但是,現在已清楚地看出,對亞洲的戰後處理問題置之不理,這對改善與亞洲的關係和確立日本的國際地位毫無助益。亞洲各地戰爭受害者的聲音正以和種各樣的形式傳到日本,到了這時,在日本國內,戰後補償才成為國民爭論的重大課題,也有了相反意見,認為沒必要補償。以最具代表性的問題——隨軍慰安婦問題為契機,出現了對戰後補償的反面意見,我們只選擇主要的爭論討論一下吧。

反對戰後補償的意見分幾類,它們大多數基於如下看法:「因為是打仗,故不得已。」「可惡的不只是日本。」甚至認為戰後補償是「冒瀆戰死的同胞」。這些看法都對檢討自己的過去抱消極態度。的確,從個人立場出發是很容易得出那些意見的。曾經拼命、喪命、缺少食糧……當時全體日本人都經歷過這些強烈而痛苦的體驗。但是,能以此作為不對亞洲受害者進行戰後補償的正當理由嗎?代表這種意見的,有《諸君》九二年三月號刊登的佐藤勝己氏(月刊《理代朝鮮》骨幹)的如下言論:「的確,所謂原慰安婦們是受了筆墨難以形容的痛苦,可是,經受了痛苦的並不只是她們。在國家總動員法之下,當時的日本國民除病人外,全都是近乎無報酬地奉獻……根本分不出誰多誰少,大都飽受苦難,沒有道理可講。這就叫戰爭,或者叫非常時期吧」(「《隨軍慰安婦》或《北核》」)。

類似這些所謂受害體驗,能抵消對其它民族、其它國民所造成的禍患嗎?

日本所發動的戰爭曾獲得當時的日本人直接或間接的支持,在戰爭過程中這些日本人確也經受了若難。但是,由於日本的侵略而飽受苦難的亞洲人民,並非自討苦吃。他們本來在過著和平的生活。某一日突然遭日軍侵入,用槍剌奪去他們的財產,婦女被強姦,生命遭殺戮。日本的戰爭雖然打著自衛戰爭、解放亞洲、又或者是大東亞共榮圈的旗子,但那些只是借口而已。實際上是為日本的國家利益發動戰爭。亞洲人民認為自己是因此而受害。由日本人也飽受苦難從而推論亞洲人民的苦難是不得已的,這完全是不合邏輯的。如果站在對方的立場來看,這是極其自然的結論。

換言之也就是如何看待歷史。把日本的歷史放在當時的國際關係中,客觀分析日本的作用和作為,是至關重要的。這種分析歷史的工作,必須力求客觀,冷靜,黑白分明。即使有親朋好友戰死,也必須對戰死者的哀思另作別論。只有站在這樣的立場,才可以從歷史中學習,展開正確的社會爭論。《諸君》九二年四月號刊登的岸田秀、松本健一對談「謝罪的國民和不謝罪的國民」一文中,岸田講了如下的意見:「他們是以非難日本的過去,澄清自己與日本軍國主義無關,洗清自己的罪過,想說明自己是清白無辜的。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告發壞的日本人、批判壞的日本人。」批評日本過去的罪行,決不是以岸田氏所說的「證明自己的清白」為目的,批判過去、追究自己的責任是一件有意義的事。德國克服過去、美國向日裔人補償,都經歷了這樣的過程。

其次,在反對意見中有一種是說:「美國對投下原子彈、英國和法國對殖民統治不是也沒有道歉嗎?」任何國家,對過去的錯誤道歉還是不道歉,其罪行都是留在歷史上的。由西班牙在美洲大陸大量屠殺印弟安人開始,歷史上有各種各樣的犯罪。確實,有的國家承認自己歷史上所犯罪行,作出道歉和補償,有的國家不道歉不補償。美國前總統布什便說過投下原子彈是為了盡早結束戰爭,是必要的、正當的。但是,投下原子彈不分清紅皂白濫殺大量平民、造成輻射病害,這無疑是違反國際法,應該道歉的戰爭犯罪。我一向認為,韓國受害者並非戰爭當事者,應作為原告,針對美國投下原子彈事件向美國提出起訴,這會對反核運動起到很大作用。

此外,聽說荷蘭統治印尼、英國統治印度,政府都沒有承認錯誤,但各自的國民中都有人在追究殖民統治的問題。重要的不是誰認罪誰不認罪,我們是否跟隨,問題是日本這個國家在戰時,有沒有組織地迫害他民族。

2 日韓條約解決了問題嗎?

還有一個屢屢被拿出來作為不必要「戰後補償」的立論根據的,是日韓條約等戰後處理條約。持這一類意見的人雖然認為「隨軍慰安婦」是個問題,但是「已經由日韓條約解決了」,所以不必要補償,持這一類反面意見的人委實不少。我想對此略作探討。

日韓條約已將問題全部清算的見解,最大漏洞是,一九六五年締結條約的時候,當時的日本政府並沒有承認在對韓國實行殖民統治時,對朝鮮民族做過甚麼不正義行為。也就是說,在締結條約時,日本政府並沒涉及補償問題。有關庫頁島遺留韓國人問題,在韓原子彈爆炸受害者問題,以及隨軍慰安婦問題等,在日韓兩國政府間根本沒有正式協議。

日本政府一九六五年「已支付」的有償或無償的五億美元,在協議上始終是以「經濟協作」的名義出現。日本政府自己也表明態度:沒支付分文「補償金」。而日本政府初次就殖民地統治明確地道歉,是一九九○年三月,中山太郎外務大臣在國會就庫頁島遺留韓國人、朝鮮人問題答辯時。其後,同年五月韓國總統盧泰愚訪日時,海部首相也作了道歉發言。

勉強能與問題已解決的論調扯上關係的,是「日韓追索權經濟協助協定」中第二條的如下規定:「現確認簽約國雙方及其國民(包括法人)的財產、權利及利益並國民間的追索權問題已經而且最終解決」,日本政府也常常引用這一條款,但是,問題在於曫何解釋協定。

通常國家間構成清算問題的權利不外以下三種:

國家持有的權利。比如國家的境外資產,又或者是國家的追索權。

國家對個人擁有的外交保護權。比如國家有權為保護國人的財產而動用外交保護權。

與國家無關的個人權利,比如個人的財產權乃至追索權。

國家可以和其他國家間締結條約、清算的,原則上只限於的「國家持有的權利」和的「國家的外交保護權」。這一點,在日韓條約締結時外務省官員參與起草的解說書「日韓條約與國內法的解決」(《時間的法令別冊》)中也有如下確認:

「關於國家是否因與憲法第二十九條的關係而負上國內補償義務,協定第二條三項的規定意思是,國家保證不會就韓國所採取的措施或者日本國民的對韓追索權 (claim) 行使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權。」

換言之,日本國民若在韓國擁有財產,日本政府沒有代表國民放棄財產權。

當時,法政大學的杉山茂雄氏發表了一篇論文,其中講到:「該條項可理解為雙方相互放棄了國有財產,但很難理解為放棄私人的、國內法上的財產追索權。只不過是兩國相互保證,放棄就本國國民的財產追索權向對方行使外交保護權。」(《法律時報》一九六五年九月號)。

政府的見解和學術界的理解是一致的,日韓條約已「完全、最終解決」的,只限於前述和,對的「個人追索權」沒有任何影響。儘管如此,一部分人仍堅持說由日韓間的追索權,經濟協助協定,已完全清算了個人的財產追索權。

直至最近,日本政府對該協定的官方解釋仍未有改變。例如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參議院內閣委員會上,負責解釋日本政府條約的外務省條約局局長高島有終氏就日蘇間追索權有如下發言:

「我們反覆重申的關於日蘇共同宣言第六項放棄追索權這點,是指放棄國家本身的追索權和國家自動擁有的外交保護權。至於我國國民個人對蘇聯或者蘇聯國民的追索權並不在放棄之列。」(翫正敏議員就扣留在西伯利亞的土兵問題的答辯)。

再有就是外務省條約局局長柳井俊二在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也就日韓條約的「完全解決」作了如下答辯:

「在日韓追索權協定中,兩國之間的追索權問題最終並完全得到解決,它意味著日韓兩國間各自國民的追索權已經解決,但是,這是指日韓兩國國家互不行使所擁有的外交保護權,而不是指在國內法意義上個人的追索權已經失效。只是日蘇兩國政府不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處理這類問題」(答清水澄子議員質問)。

至此,是否已不用再重復講了?在日韓兩國政府間已「完全、最終解決」了的,是國家權利和國家對個人的外交保護權,而個人的追索權並不因兩國的條約協定而取消。國家權利和個人權利要明確區分,沒有受到委托,國家怎可代替個人放棄個人權利?斷章取義以甚麼「完全解決」、「在國家間已有結論」作為個人權利已解決的依據,可以說是欺騙。

認為不需要補償的另一種意見,是說日本政府已付給韓國政府五億美元,其中一部分是支付給韓國民間的補償金。但是,再重覆一遍,日本政府支付的錢,紿終是作為經濟協助而交給韓國政府的,沒有分文是用作補償。韓國政府只在一九七五年給被徵用和徵兵而死亡者的遺屬每人補償三○萬圜,共補償了八千人,這是少得可憐的,當然,這也是韓國的內政問題。

還有「若承認了個人追索權,會產生極大混亂」、「以前在韓國的日本殖民者是不是也有權取回一直擱置在韓國的私有財產呢?」等等意見(前出佐藤勝巳氏)。但是,關於韓國國內的日本人財產是日本政府承認由美軍接收,歸韓國政府所有的。而且,怎可以認為有權索回把韓國化為殖民地而非法取得的財產呢。把「日本殖民者的私有財產」和就迫害韓國、朝鮮人所作「補償」相提並論本身便是十分不恰當的。

3 輿論和歷史的潮流

從零出發

戰後半個世紀之間,日本從未認真討論過復興戰爭中對亞洲造成的創傷。今天看來,這樣的戰後歷史令人難以置信。就連「戰後補償」這一名詞,也是九十年代以後才開始正式使用的,真說得上是從零開始。

庫頁島遺留韓國、朝鮮人索償訴訟是九○年八月提出的。至今,已提出超過二十件不同訴訟。在各地,通過廣為報導這些訴訟,給予日本社會考慮戰後補償問題一個絕好機會。特別是九一年夏天以來,以金學順為首的原「隨軍慰安婦」勇敢的證詞,不單對日本社會,也對國際社會造成了巨大衝擊。國際社會對戰爭和女性的人權一向敏感,比起許多的空議論,原隨軍慰安婦一椿椿一件件痛苦的經歷,更能將當年日軍的實際狀況赤裸裸暴露出來,亞洲人民至今猶存的深刻創傷,予人強烈印象。正是這些事實的積累,在日本社會形成了一股輿論力量。

當戰後補償問題被提起時,一般人的反應是為甚麼現在,今時今日還出現這樣的問題。而且也會感覺到,在亞洲,那些和我們一樣的、平等的人,即經受著家破人亡、身體殘障和財產盡喪之苦。而且他們之所以不幸,責任在於日本。那些加害行為顯然是不正當且非法的。對這些亞洲戰爭犧牲者,日本必須補償。這是具有樸素感情和判斷力的人們必然達至的結論吧。

然而事實上,有關戰後補償,日本的社會輿論是怎樣的呢?

關於戰後補償的第一次正式輿論調查,是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日本調查中心發表的「日本人的『韓國印象』調查」。根據這個調查,認為對隨軍慰安婦問題道歉和補償「已由日韓基本條約解決」的人佔百分之十點七;認為「應該考慮從人道角度作適當的支援」的人佔百分之二十七點七;相比之下,認為「應當承認事實,道歉及補償」的人數最多,佔百分之三十五點六。而且持「應謝罪、補償」意見的人中以年輕人和高學歷者居多。

日本政府試圖循有百分之二十七點七的人支持的、即「從人道角度作適當的支援」代替補償的方法解決這一問題。但是,不承認責任「只用錢解決」的方法受到強烈的反對。而在九三年八月四日,河野(洋平)官房長官在談話中承認了徵集慰安婦過程中有強迫性質、在慰安所的生活有強迫性質,明確了國家要對不法行為負責。他說:「怎樣表示道歉的心情呢?」暗示出基於責任作出補償的可能性。

在這股潮流中,九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朝日新聞》(早刊)的「被追究的戰後補償」特集,發表了對「政府應該作戰後補償嗎」的輿論調查。接受調查的人有百分之五十一贊成補償,百分之三十七反對補償。其中支持自民、民社黨的市民「贊成」和「反對」意見呈抗衡狀態,而支持公明、新生、社會、日本新黨的市民持贊成意見者按公明、新生……順行增多,支持共產、先驅、社民聯的市民,持贊成意見者佔壓倒多數。另外,在隨軍慰安婦問題上,唯有六十歲以上男性答「No」的多過答「Yes」的,其他年齡層的人中贊成補償的均佔多數。特別是年輕人,二十至二十四歲的人表示贊成補償的佔百分之七十二,反對的只有百分之二十一。據此可知,戰爭年代的人、即承擔戰後社會責任的人對戰後補償持否定態度,與年輕一代完全脫節。

戰後補償的邏輯和輿論

不言而喻,輿論反映社會意見,左右政府和國會,任何政府的政策都擺出以輿論為基礎的姿態。

比如,對於國內外廢止死刑制度的要求,日本政府常常以輿論調查的結果乃由拒絕。廢除一旦談判便無可挽回的死刑制度,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潮流。但無論國際輿論多麼強烈,日本政府都以國內輿論為擋箭牌而維持死刑制度,可見,輿論對日本政府來說,是決定政策的重要因素。

既然如此,前述獲得過半數人支持的戰後補償納入日本政策應毫不出奇吧?把獲年輕一代壓倒性支持的戰後補償,作為對今後的日本有利的政策,是值得早早採納的吧?尋求新政策支柱的細川內閣及其以後的政權,順應民意,承認侵略戰爭、侵略行為及朝鮮殖民統治,表現出願意處理戰後補償問題,是理所當然也是賢明的決策。此後就是要實際行動了。承認犯罪、道歉,下一步對受害者作個人補償是順理成章的。

但是,日本政府還是沒下決心作個人補償,還在重復已在三藩市和平條約、日韓條約等國家間戰後處理條約中解決等陳詞濫調。但是,問題不在這裡。

「有戰爭犯罪,有受害者在痛苦之際,對受害者作補償是加害國的責任」,當這種意見在日本國內及國際社會擴展開來,構成了實實在在的輿論之時,戰後補償邏輯就具有了普遍性,不單對日本的、也對苦於戰爭犯罪的世界各地受害者恢復人權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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